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公告公示文物建筑的名称、管理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