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备的专职人员或者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在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该文物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