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有效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