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文物建筑管理机构是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未确定管理机构的文物建筑以及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