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文物建筑防火安全公约,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