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