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有条件而不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或承包;逾期仍不完成、不承包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收缴二至三倍的绿化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