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者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