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黎苗医执业注册工作,取得黎苗医相关职业资质的人员经注册后即可在本自治县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

举办个人黎苗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