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苗医药人才的保护、传承和培养机制。

(一)实行黎苗医药传承人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黎苗医药传承人。被认定为黎苗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制定黎苗医药师承教育办法,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苗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鼓励护理人员跟师学习黎苗医药适宜技术。

(三)支持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四)实行县级“名黎医”“名苗医”认定制度。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