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支持自治县外的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医师和经黎苗医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县执业。

支持黎苗医药专家在本自治县设立工作室,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其在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