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的制定应当在陶瓷生产技术发展水平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体现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等特定品质。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