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推介会、报告会、展览会和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升“景德镇制”陶瓷的公众认知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和监管。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