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全市“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景德镇制”陶瓷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