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品牌保护、规范使用,公众参与、申请自愿的原则。

鼓励陶瓷生产主体申请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