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使用人应当按照“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组织生产,对其生产的“景德镇制”陶瓷质量负责,禁止在不符合“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的产品上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