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人应当按照“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组织生产,对其生产的“景德镇制”陶瓷质量负责,禁止在不符合“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的产品上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