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主体对陶瓷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以致相关公众将未经“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许可的陶瓷产品误认为“景德镇制”陶瓷的,均属虚假宣传行为。在广告活动中从事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