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引人误认为是“景德镇制”陶瓷的,均属混淆行为:(一)擅自使用与“景德镇制”陶瓷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景德镇制”陶瓷数字化管理系统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景德镇制”陶瓷的混淆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