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电商平台开展“景德镇制”陶瓷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在商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展示“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