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三章 使用规范第十六条有效使用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标示;(二)在各类媒体的音像视频、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标示;(三)在展览会、博览会印刷的宣传资料上标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