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使用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

(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标示;

(二)在各类媒体的音像视频、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标示;

(三)在展览会、博览会印刷的宣传资料上标示。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