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三章 使用规范第十三条有效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当制定“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并予以公开。“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应当明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以及“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规范使用等内容。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