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当建立“景德镇制”陶瓷数字化管理系统,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对“景德镇制”陶瓷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产地溯源、真伪查询。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