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