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需要,依法划定航线和禁航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禁航水域进行航行、停泊和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该水域的,应当经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