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禁止野浴,提高公众的水上安全意识。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