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禁止野浴,提高公众的水上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