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涉及水上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水上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