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交通船舶、公务船舶、生产作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