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