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漂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漂流相关活动的水上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漂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在漂流起始点设立乘客须知告示牌。(三)在漂流前由安全保障人员向乘客介绍漂流工具、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讲解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四)在漂流河道水流急险处,设置警示标志,安排安全员值守。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