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漂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漂流相关活动的水上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漂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漂流起始点设立乘客须知告示牌。

(三)在漂流前由安全保障人员向乘客介绍漂流工具、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讲解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四)在漂流河道水流急险处,设置警示标志,安排安全员值守。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