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船舶的水上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规定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船舶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船舶航行必备的安全配套设施、设备。
(四)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