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下列事项的主管部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一)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漂流等经营活动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二)城市公园内水上运动休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三)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作业相关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四)水上游乐设施中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管理。(五)港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六)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桓龙湖、回龙湖、金龙湖、凤鸣湖以及浑江河道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