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下列事项的主管部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一)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漂流等经营活动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城市公园内水上运动休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作业相关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四)水上游乐设施中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管理。
(五)港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桓龙湖、回龙湖、金龙湖、凤鸣湖以及浑江河道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