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