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实施和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数字产业化相关领域和工业数字化发展的详细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依法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工作。
数据、网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民政、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广电、卫生健康、金融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