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软件开发环境、开发工具升级,鼓励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业发展,增加软件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产品供给,壮大软件产业链。

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沈阳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