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防火监控系统,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情况和气象状况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