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与相邻地区和毗邻国家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跨区域跨境联防联控机制,筑牢森林生态安全屏障。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