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林地经营者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县(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专(兼)职护林员,主要负责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巡护责任区,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