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林地由发包方收回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由发包方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荒芜的;(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