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林地由发包方收回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由发包方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荒芜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