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结合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大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普法力度,完成普法工作任务,并按照要求将年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