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