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及时向辖区内的公众传播,并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