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防联动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