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服务、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应急、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