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建设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