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当地风能、太阳能可利用程度和资源区划,做好气候资源利用工作。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和光伏发电项目,促进风能、太阳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