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当地风能、太阳能可利用程度和资源区划,做好气候资源利用工作。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和光伏发电项目,促进风能、太阳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