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国土绿化、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