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