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